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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

  企业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十一、企业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时,应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账情况表》(详见附件)。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应报财政部驻当地监察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中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报请接收方企业(集团)或上级单位初步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办理批复。
  十二、非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的要求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及附件材料。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企业清产核资的时间点,及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涉及产权界定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政策,及其界定前的产权情况和界定后各方协商的产权结果;
  (三)开展价值重估工作的,应说明已重估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的重估范围,所使用的重估方法、升值幅度及企业今后增提折旧的能力;
  (四)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数额,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及原因;
  (五)申报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渠道,需核减的所有者权益及其数额等。
  二、资金核实申报附件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损失挂账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三)相关企业清产核资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损失挂账情况表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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