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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财综字〔1999〕2号 1999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住房基金收支活动,加强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规定,从1999年起,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是单位预、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核拨单位住房补贴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
  二、住房基金收支项目如下:
  (一)住房基金收入项目
  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取的租金收入。
  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出售其自管公房取得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收入提取的以及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交的维修基金。
  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房的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9、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0、其他资金,是指上述资金以外筹集的各项住房资金。
  11、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住房基金支出项目
  1、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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