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清偿债务的核算
债务的清偿是破产清算的另一重要工作,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破产法》等有关法规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顺序为:
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最后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进行债务清偿时,应区分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务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关于清算损益的结转
清算终结时,清算组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清算损益”科目,通过该科目结平各有关科目。
将“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或“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对于不能处置变现而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以及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应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按照有关规定,尚欠的债务不再清偿,应予注销,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按照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法》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立即终结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权不再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清算费用及有关的债务也应结转“清算损益”科目,结转方法与上述做法相同。
经过上述结转后,清算组所设置的各科目的余额均应结平。
3.关于会计报表
清算组所编制的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被清算企业的清算过程及其结果的重要报告,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清算的过程和结果,对债权人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定期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清算会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规定》中设置了4张表,其中有3张主表(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1张附表(清算财产表)。
“清算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的报表。由于清算会计和一般的财务会计所面临的会计环境不同,遵循的原则等有差别,使得“清算资产负债表”与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比,在报表的内容、格式、填列方法等方面主要差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报表栏目的设置要求不同。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只要求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期末帐面余额;而“清算资产负债表”不权要反映有关项目的帐面余额,还要反映各项资产的“预计可出售价格或者该项资产可以抵偿债务的金额”,这是编制清算计划或预算所要求的。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需要对其债务进行确认也是必要的,因此,“清算资产负债表”不仅要反映有关债务项目的帐面金额,还要反映在债务清理中重新确认的各项债务的金额。
第二,资产部分的分类、设项要求不同。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是按资产流动性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对“清算资产负债表”来讲,区分资产的流动与非流动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区分哪些资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哪些资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依法生效的担保财产或设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在报表中对企业的资产首先要区分为“用作担保的资产”和“普通资产”两大类,然后,在各大类下面再分为若干小类。
第三,报表债务部分的分类、设项要求不同。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是按照债务期限由短到长的顺序排列分类,如首先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两大类下面又分若干具体项目;而对“清算资产负债表”来讲,已不存在债务到期长短的问题,首先需要区分的是哪些债务是有担保的,哪些债务是普通债务,在普通债务中又要求按债务偿还的先后顺序来列项反映。
第四,报表有关权益项目的设项要求不同。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分项反映;而在清算会计中设置了“清算损益”科目,核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发生的损益和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中也以“清算净收益”项目取代了一般“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
此外,在填列“用作担保的资产”的有关项目时,对于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高于相关债务的部分应视为普通资产,填列在普通资产类的预计可实现净值栏内。
在填列“有担保的债务”有关项目时,对于有担保的债务高于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的部分应作为普通债务,填列在普通债务类的确认数栏内。
“清算财产表”作为“清算资产负债表”的附表,更加详细地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财产的期初帐面金额、预计可变现金额、本期变现金额和期末帐面金额。与“清算资产负债表”相似,该表的资产项目也首先要区分为“用作担保的财产”和“普通财产”两大类,在每一大类下再按不同的财产项目分别设项。
“清算损益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等情况的报表。该表与一般企业的“损益表”相比,在栏目的设置上除了反映各项目的本期数和累计数外,还要反映有关项目的预计数;在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依据会计科目区分为“清算收益”、“清算费用”、“土地转让净收益”和“清算净收益”四大部分,并要求“清算费用”分费用项目反映。
“债务清偿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债务偿还情况的报表。该表是清算会计所特有的报表。在报表项目的分类上,要求区分“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两大部分,大类下面再按不同的债权人或债务项目分别反映;为了全面地反映各项债务的清偿情况,报表的栏目分设了“帐面金额”、“确认金额”、“偿还比例”、“实际需偿还金额”、“本期偿还金额”、“累计偿还金额”、“尚未偿还金额”7个栏目。
(2)报表的报送对象。由于破产清算会计的特殊性,其报表的报送对象也不同于一般会计报表。一般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主要是投资者、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以及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等,而清算会计报表的主要报送对象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3)报表的编报期限。一般企业的会计报表要求在期末(分月、季、年)编报;而清算会计报表有所不同,在清算开始,清算组需要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在清算期间,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清产财产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结时,财产已经变现,已没有必要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财产表”,只编报“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4.关于会计档案的移交
无论是原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还是清算过程中新形成的会计档案,均属重要的文件资料,清算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的移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后,清算组还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解散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宣告结束。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
《规定》的适用范围。本
《规定》作为同国务院1994年59号文件和1997年1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适用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但是,该文件涉及的破产清算会计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和做法对其他地区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也同样适用,只是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政策问题,比如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职工安置费等,其他企业如无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也不适用。
(二)关于非破产财产的处理。前面也谈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等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对非破产财产仍然同其他破产财产一并核算,在移交有关部门时,再进行转帐。
(三)关于清算期间新发生的借款的处理。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需要支持各种清算费用,而在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没有处置变现以前,往往没有现款支付,为了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清算组会向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借款以支付必要的开支,这些新发生的借款在破产财产变现以后要优先偿还,会计上通过有关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四)关于接收企业收到的职工安置费的处理。其他企业接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有关方面拨付给接收企业一定的职工安置费,接收企业对于收到的职工安置费,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