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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

  将“应付票据”科目和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结转时,原科目的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如“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原来的各损益科目,如“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由于在清算开始,编制年初至宣告破产日的“损益表”时已经结转,因此,不必再设新的类似科目。
  (2)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清算中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处置破产财产,同时,在破产清算期间,也会发生一些零星的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如尚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等),有关破产财产处置的会计核算是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关于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法》以及有关的法规中作了明确的规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清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的一些特殊的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内容如下:
  担保财产,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职工的集资数,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此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
  拍卖方式,一般是将企业要变现的破产财产通过拍卖人和公证人,在拍卖市场公开由购买人开价竞争,以最高价来决定成交价。
  招标方式,即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处置、变更企业的破产财产。
  协议方式,即通过购、售双方看货协商议价的方式来处置破产财产。
  处理破产财产的有关帐务处理,主要可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收回应收款等债权的核算。对于破产清算企业来讲,核算和反映清算期间资产预计可变现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当破产企业收到原来有关的债务人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实物资产抵顶其应收款等债权时,应按所收到的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核算,即在收到抵顶有关债权的实物时,按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收到的实物资产以后进行处置时,再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果是以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帐款等,则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第二,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并不意味着即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有些未履行的合同等还可以继续执行,清算期间还可能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对这种销售业务的核算,在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无论是产品等存货的变卖处置,还是正常履行有关销售合同销售产成品等,均是为了处置财产以清偿债务,即使是履行正常的销售合同销售产品,发生的损益,也应直接通过“清算损益”科目核算,没有必要再设置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第三,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第四,处置、销售产品等应缴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第五,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处理。对于“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清算组在进行有关帐目的结转时,是按原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后的净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的,因此,在处置固定资产时,不应再结转“累计折旧”科目。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第六,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第七,分回投资收益的处理。对于分回的投资收益,也应区分原来所采用的核算方法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处理。原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由于以前已按当年应分得的投资收益增加了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长期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第八,转让对外投资的处理。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3)破产费用的核算
  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主要工作是破产清算,发生的费用也主要是为了清算而支付的,没有必要再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因此,《规定》中只设置了“清算费用”科目。
  关于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破产法》和有关的财务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费用的核算比较简单,实际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从取得方式上可分为无偿划拨取得和有偿转让取得,在进行有关的核算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已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因此转让时,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没有入帐的土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经评估后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土地,在评估时,已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在转让时,应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还应交纳营业税等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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