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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

  三、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其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规定》将破产企业和清算组的有关处理分别作了规定。
  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到清算组进驻、接管企业这一时期,企业仍然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
  一是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财产等的全面清查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由破产企业组织进行,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算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各项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算核实,同时,还应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是有关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等,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企业应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会计业务。首先要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项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然后,编制宣告破产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还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仍需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是会计档案的移交。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手续,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帐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五、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一)清算组的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前面已经谈到了有关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等,需要指出的是,清算组聘任的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因为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无论财产的清查、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算等,都与财会工作有关。
  清算组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其主要的工作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清理、接管企业的各项财产,清理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和各项权益,同时,还应清理和接管企业的各种帐册、文书和印章;
  第二,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偿还的债务;
  第三,接受破产企业财产持有人返还的财产;
  第四,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第五,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第六,处理破产企业的其他未尽事宜。
  (二)清算组的有关会计处理
  1.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
  (1)清算组要另立新帐
  《规定》中明确要求:“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破产企业和清算组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破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造成拖欠债权人的债务,致使债权人受损的责任应由破产企业承担,而清算组的责任主要是处理破产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清算组重新建帐,便于区分与破产企业的责任。
  (2)清算组新设科目体系
  根据《规定》,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
  在这类科目中,有的核算内容与原企业所用的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如“现金”、“应收票据”、“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有的核算内容是将原企业核算内容相似,或将原科目及其备抵科目合并后新设立的科目:如将原企业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合并设立了新的“银行存款”科目;将原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合并设立了“应收款”科目;将原来的“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和“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材料”科目;将原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半成品”科目;将原来“产成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产成品”科目;将原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投资”科目;将原来“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新的“固定资产”科目,用来核算固定资产的净值。
  第二类,负债表科目,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其中“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科目与原企业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一致。其他一些科目合并了原来有关的科目。如:将原来“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借款”科目;将原来“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付帐款”科目的部分内容以及“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合并设立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来“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期初进项税额”合并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
  第三类,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科目,这三个科目是新增设的。
  ①“清算费用”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支付各种破产费用时,计入借方;清算终结时,将其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②“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
  国务院1994年59号文件和1997年10号文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作了新的规定,59号文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持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法支付”。
  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试点城市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是破产企业安置职工和支付部分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的重要来源。为了能够清楚地反映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规定》中单独设置了“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清算终结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③“清算损益”科目,核算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具体核算内容一是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发生的收益记入贷方,发生的损失记入借方;二是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确认债务发生的损益,确认债务的增加记入借方,确认的债务减少记入贷方;三是核算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四是结转有关科目的余额,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以及有关的资产、负债科目等等。
  2.有关的帐务处理
  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期间,应分别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会计处理:
  (1)期初余额的结转
  清算开始时,破产企业应向清算组移交截至清算开始日的科目余额表。清算组据此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立的科目中,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有关科目余额结转的具体做法如下:
  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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