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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财税字〔1999〕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410万美元的图书、文物、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205万美元(包括北京机场海关、五里店、国际邮局);天津塘沽新港海关102万美元;深圳海关28万美元(包括文锦渡口岸、黄岗口岸);上海海关75万美元(包括虹桥机场海关、吴淞海关、上海车办、高阳路海关和宝山海关)。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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