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
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
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1998年4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19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