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
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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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 │ │ │ │ │ │ │ │ │ │ │ │ │ │ ┃
┃ 登记证号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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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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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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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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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申请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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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简要说明: ┃
┃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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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国税局机关审核意见: ┃
┃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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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局意见: │省局意见: ┃
┃ │ ┃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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