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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
 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1号)


北京、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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