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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完成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我部决定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要结合4、5、6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管理工作进行。对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缴费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进行专案检查。4月份重点做好大检查工作部署和动员宣传工作;5月份对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6月份对没有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的单位,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大检查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有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情况及缴费单位接受监察后改正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对缴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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