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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秀工程)评选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预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企业的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内业资料是指:
  1.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提供的资料应是原件。
  2.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鲁班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18人。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和部门的建筑业协会根据规定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确认。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分包单位颁发奖状,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承建企业应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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