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第十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2个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分包单位。
主要分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与业主)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上;
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2位;
4.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鲁班奖”的申报程序:
一、地方建筑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部门主管建设的司(局)申报。
二、申报“鲁班奖”主要分包单位的企业,应向主承建企业提出作为该工程主要分包单位的书面申请。主承建企业在审查其符合条件后,将其填入《“鲁班奖”申报表》内一同申报。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省级建筑协会意见;地方建筑企业申报专业性工程的,应征求当地省级有关部门和协会(包括市政)的意见。
四、各地区、各部门建筑业协会应对所申报“鲁班奖”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分包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被推荐工程质量水平次序的意见。
五、对于地方与部门须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方应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意见。
六、工程的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协会统一组织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材料。没有成立协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由其相关的司(局)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鲁班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有关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