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5日)废止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依据建设部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两奖合并的决定,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也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获奖对象为中国建筑企业,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鲁班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获得“鲁班奖”的工程,是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70-80个。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通过正式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