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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邮电通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控制邮电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集中有限资金发展通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发(1997)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系指各邮电单位建设或参股建设的办公楼、写字楼、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娱乐设施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等,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如何(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和立项审批手续的归属,凡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非通信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纳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为保证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有效控制,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邮电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实行部和省(区、市)管局的两级预审管理制度。各省(区、市)管局及直属单位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均需报部预审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及各地市、县邮电局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均需报所在省(区、市)管理审核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各地市邮电局无权审批这类项目。
  各省(区、市)管局每季季末均需将本地区已审查同意的项目报部备案。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统一报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列入规划和滚动计划,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方可立项。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才能列入年度计划,财务部门再依据计划来拨付建设资金。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均须先经审计部门审计方可报批。
  第七条 严禁以生产性项目名义,搞非生产性项目建设。严禁采取将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严禁与通信枢纽楼合建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严禁在通信枢纽楼内建歌舞厅等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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