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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通信政务处(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事宜。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核查工作
  经邮电部批准,取得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经营单位应及时到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组建联网台(站)的核查手续,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核哪些文件材料,过去各地掌握的口径不尽相同,使经营单位难以掌握,因此有必要加以统一和规范。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在部里已经完成,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核查这些经营单位在当地所设分支机构及在当地组建联网台(站)、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按照部里的要求,分支机构应是经营单位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应是总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公司(股份须占51%以上)。在核查时可分两种情况,主要核查经营单位报送的下列文件和材料:
  1.分公司:
  (1)经营单位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应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总公司成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及业务授权书;
  (3)总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概况;
  (6)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7)总公司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8)欲购或已购主要设备情况。
  2.子公司
  (1)经营单位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应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成立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3)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子公司概况;
  (6)子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8)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9)欲购或已购主要设备情况。
  部里要求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必须在二个月之内与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在落实分支机构以后及时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单位的书面报告和应报送的全部材料后要在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报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定。另外,应该明确,鼓励规模经营、优质服务,逐步减少经营单位,这与从事跨省联网业务经营单位要求增加联网台(站)是不矛盾的,对于经营单位在具备条件后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经营规模,要求适当增加联网台(站),各局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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