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处理时限,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
经营审批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经营审批程序和时限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按照部颁《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申办实行申报制度的电信业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报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经营审批;对申办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电信业务,审批机关在收到申办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经营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申办各种业务的分段处理时限,并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全程时限的完成。经审查,对可予批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因故不能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于申办单位的正式申请不能无故拖压或不予答复。申办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初审认为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或退还给申办单位,要求其进行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
对电信企业为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中继线路的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时限规定。电信企业在接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配中继线的通知后要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提供中继线路,不得无故拖压或刁难经营单位,所提供的中继线路应保证质量。对未经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经营用中继线路。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经营单位使用中继线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电信企业应将经营单位作为重要用户来对待,对他们所反映的有关中继线路质量问题要给予重视,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予以解决,对经营单位增加或减少使用中继线的情况应及时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要严格执行部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和部颁《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部、省两级审批。经邮电部批准,获准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凭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以及有关文件材料到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办理组建联网台(站)、经营电信业务的核查手续。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经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向电信部门发出核配开办业务所需中继线的通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业经邮电部批准,获准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只做核查工作,不应重复核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