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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允许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国家批准推行股票上市。
  (2)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在企业改制中允许少量个人持股,个人持股的比例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个人持股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公司总资本的25%以内。新的申办单位涉及个人资本参股的也可按以上原则办理。
  各局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注意掌握两点:一是个人参股与个人(私人)控股两个概念要加以区分,个人参股不等于个体可以经营电信业务,个体仍不能控股经营电信业务;二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按规定批准股票上市,市民持股与企业经营要加以区分。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对经营单位改变主体资本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要求经营单位及时向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4.应正确使用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为了规范经营审批工作,邮电部决定部、省两级统一刻制“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专门用于审批核发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和申报批文,并要求于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这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邮电部办公厅于1993年10月5日下发了《关于刻制启用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厅发〔1993〕36号),对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的式样及用途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至今仍有少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未按规定启用“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有的在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时使用邮电管理局印章;有的使用“××××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印章;有的还使用“××××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印章。这种使用印章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应尽快予以清理和规范。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和申报批文一律使用邮电部统一规定的“电信业务审批专用章”。
  另外,按照邮电部的统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立通信政务处(对内机构名称),对外称“×××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因此对社会单位进行公务联系发文时可使用“×××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或邮电管理局的印章,不要使用“×××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印章。
  二、要理顺省、市两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中的关系
  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部颁《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权仅限部、省两级。市(地)邮电局的工作是受省(区)邮电管理局委托或地方性法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当地电信业务市场。市(地)一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不是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机关,不承担经营审批任务,省(区)邮电管理局在委托和授权时一定要掌握原则,经营审批权不能下放,并明确其职责和任务。目前有些省把受理申办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工作委托给市(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但由于没有规定严格的业务处理程序和处理时限,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要求也不够明确,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现象。如有的地市行管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审核经营主体,有的不能及时向省(区)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转报经营单位的申报文件和材料,也不及时答复申办单位,长时间拖压,引起申办单位的申告,损害了通信行业管理的形象和权威,有时甚至造成省、市两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清、互不负责的现象,使申办单位无所适从,影响很不好。此类情况,必须引起各局的高度重视,一定要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严格业务处理程序和考核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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