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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随着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经营审批管理工作已十分必要。现针对目前在经营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在经营审批中应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认真做好对申办单位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审核。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申办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要按照《申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主要程序》的要求,对其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核,若发现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有不规范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申办单位进行修改,重新规范。对于申办单位在报送的材料中所夹杂的一些与申办业务无关的或者表述不准确的内容应及时要求申办单位予以删除或修改。目前有些局自行印制了“申办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表”,对于“申请表”中难以反映的内容必须要求申办单位报送专题材料,也就是说“申请表”不能完全代替申办单位应报送的全部文件材料。各局应建立健全完整的、适用于监督管理的经营单位档案资料。
  2.严格审核经营主体资格。按规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不能给其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单位名称”栏内必须准确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全称(应与单位公章完全相符)。过去有些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名称”栏内填写的是经营单位的简称(与经营单位公章不相符),或者只是填写具体的业务运营单位,如“×××寻呼台”等,它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凡是填写不准确或者不规范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应在年检及年度检查中予以更换,原证收回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严把经营主体资格关,审批机关应认真审核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制企业应同时审核相关股东单位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正确处理个人资本参股问题。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和规范,并允许有少量的个人持股,以及有些企业在具备条件后经营批准推行股票上市等等,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也不例外。经部批准,对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涉及个人资本参股问题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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