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财政司转发明确邮电通信用地属于免收土地
有偿使用费范围复函的通知
(1998年1月14日)
最近,部分省地方有关部门要求当地邮电局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向各邮电局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为此,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反映,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可以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应免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请国家土地局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1997年12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函复我部,明确了邮电通信企业通信设施用地属于基础设施用地及通信设施用地的取得方式,同时对邮电非通信企业用地性质也作了说明。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请明确邮电通信用地属于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范围的函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据此向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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