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修改下列邮电规章
1.《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
18条“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改正”。删除“没收终端设备”。
第19条“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删除“吊销进网许可证”。
2.《
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使用资格”的规定,修改为“警告、罚款”。删除“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3.《
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
25条、第
26条、第
27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成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请批准文件、罚款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令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罚款”。删除“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
4.《
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
20条“通报批评、处罚”的规定,修改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