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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修改下列邮电规章
  1.《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18条“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改正”。删除“没收终端设备”。
  第19条“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删除“吊销进网许可证”。
  2.《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使用资格”的规定,修改为“警告、罚款”。删除“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3.《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成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请批准文件、罚款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令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罚款”。删除“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
  4.《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20条“通报批评、处罚”的规定,修改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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