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获准经营的单位,原则上应在获准后的一年之内正式开放业务,逾期不能开放业务,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审批部门注销收回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获准经营的单位在向用户提供业务前应事先通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对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或未能通过年检的,其经营许可证视为无效。
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电信部门不得将其设施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
七、获准经营的单位要认真执行《
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申办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的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向部或者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或多媒体信息有偿服务的,按此通知精神补办手续。
附件: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及申办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场地和服务设施。与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公用电话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