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电政司关于
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根据部发布的《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及核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的审批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的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邮电部备案;同时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经营网点联网进行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的单位,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获准单位应持经营许可证到经营网点所在地的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行业管理。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电信部门须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给申办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为其办理接入手续。
二、对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的核准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信息库进行信息有偿服务的单位,由申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准,核发批准文件,并报邮电部备案;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信息库进行信息有偿服务的单位,由邮电部负责审查核准,核发批准文件,获准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到信息库所在地的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行业管理。
申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当地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及相关的电信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对非经营性的信息提供者由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后由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管理部门或接入服务单位将信息提供者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信息库的信息提供者的有关情况向邮电部备案。
三、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同时又是信息源提供者的,只需申办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