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打破配额分配“终身制”,建立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鼓励国产名牌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非配额产品出口,提高纺织品被动配额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扩大纺织品出口,外经贸部决定,以出口业绩为依据,通过有效的跟踪核查反馈机制,对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部EDI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纺织品被动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证书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外经贸部按配额年度上年各地方、中央企业对配额地区和非配额地区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
(一)对配额地区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分配,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预分于配额年度上年九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一至八月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的100%进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三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的100%进行分配。
在预分和决分时,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的计算,分别以配额年度上年八月三十日和配额年度当年二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参考各地方、中央企业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按下列公式进行分配:
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
对非配额地区出口金额
配额分配数量=----------------×该类别可分配额总量
全国该类别对非配额地区出口总金额
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当部EDI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