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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拟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要,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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