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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母公司申请报告(须附母公司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子公司名单)、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子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生产企业
  1.资格条件:
  对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属生产性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
  2.申报材料:详见《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48号)、《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29号)、《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953号)、《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38号)。
  (六)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
  1.资格条件:
  前一年度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生产企业、前一年度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机电生产企业,可申请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即非自产产品)出口。
  2.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海关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自营出口额证明和该企业的海关报关号;
  (4)进出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经济特区非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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