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移交情况的函
(〔1999〕外经贸计财改函字第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22号关于“将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规定,根据部领导指示,1月27-28日,我部召开了“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移交工作会议”,与参加会议的有关省市审批主管部门的代表进行了工作交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移交会议本着介绍情况,讲清问题,明确要求的原则。由外经贸部的代表详细介绍了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基本概况;对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释和说明;对各省市在以后审批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次会议作为工作交接的分界限,会议以后,地方外经贸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由你省(市、区)所确定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我部不再受理。
二、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其规范问题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同时因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处理不妥也会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所以,各地人民政府一定要督促当地的审批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外经贸企业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
三、尚未参加移交工作会议的省(市、区),请尽快确定各自的审批主管部门,并抓紧与外经贸部联系,以便尽早完成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