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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已被《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
 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 1999年4月26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今年2月中俄总理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期间双方领导人就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达成一致,并确定在经贸分委会下设常设工作小组。为贯彻落实中俄总理第四次定期会晤精神,应本着互利互惠、着眼长远的原则,以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系指在俄境内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木材加工业务。
  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下设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常设工作小组”是协调两国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合作的政府间机构,负责制订此项合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中方小组由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及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外经贸厅和林业厅组成。与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管理和协调,接受我驻俄罗斯使馆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指导。
  三、鉴于我国东北地区与俄远东地区地理相连,气候条件及森林开发经验、作业条件、作业机械等相似,今后赴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以黑龙江省、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大型林业为企业为主。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资信情况良好的外经贸企业开展此项业务原则上限同上述两省一区的林业企业进行合作。
  四、在俄罗斯进行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的上述企业在与俄方就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均须报外经贸部(合作司)立项。立项材料包括:
  (一)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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