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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除卫生部门外,涉及到公安、司法、教育、民政、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责任,控制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安定。
  (二)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预防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的扩散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二、管理方式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和疫情监测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强医疗照顾与提供社区服务及鼓励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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