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4-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受理换发批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
凡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凡可能涉及卫生安全或功能性的项目有变更的,应按新产品申报。其它项目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供产品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3份)及产品样品: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6、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7、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8、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第三十一条 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并将评审委员签名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三十三条 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它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名全称。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4、审评机构向卫生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应以申报单位最终出具的补充确认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