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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有效存放时间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
  4、水处理剂:
  功能
  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适用范围
  有效期
  5、水处理器:
  功能
  水处理工艺
  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
  材料使用年限
  适用水质范围
  额定总净水量、流量和工作压力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中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必须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是指水质处理器中的水处理材料,如活性炭、膜组件、岩矿材料等。其中无标准可依的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应经毒理学试验验证后,方可判定为卫生安全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单位出具。
  第二十二条 大型水处理设备无法提供产品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照片一张。
  第二十三条 大型水处理设备由安装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初审。
  第二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必须写明技术参数,其中水质处理器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等。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产品样品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完整,未经使用;
  2、产品标签、说明书和铭牌等齐全;
  3、大型水处理设备照片应显示出标签和铭牌;
  4、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
  5、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及涂料原样的小包装;
  6、水处理剂应提供原样小包装。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卫生安全性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受理申报时应同首次申报产品一样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4-6个月向卫生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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