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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证明文件中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八条 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材和管件:
  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
  管材类型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
  2、水箱:
  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
  使用方式
  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材料的使用年限
  3、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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