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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999年4月13日 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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