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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失效]

  6、报批资料提交卫生部后,审评机构不再受理申报单位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更改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向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名称;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三、产品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已有同名产品注册,但其已获我部批准的产品名称中包括了其商标名称的,凭商标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由于生产企业被收购或合并,产品名称与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产品名称;
  四、一次性全权转让的产品,接受转让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后给予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
  1、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3、接受转让单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存在填写或打印文字错误,要求更正的,给予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卫生部不受理其它批件更改的申请。其中,要求更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有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并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 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未获卫生部批准的产品,申报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它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评审会上解答技术性问题或作补充说明。申报单位可以回答评委提问和作必要的说明,但不参加评议。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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