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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失效]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微生物检验报告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PH值测定报告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多次皮扶刺激试验报告
  一次眼刺激试验报告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
  皮肤光毒试验报告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报告
  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激素、染发产品限用物质、果酸等
  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组口红或指甲油可以按一个产品申报:
  1、该组产品使用同一种色素,但色素有百分含量不同,产品配方中其余成份和含量完全相同;
  2、该组产品以一个品名命名;
  3、申报单位书面申请该组产品以一个产品申报。
  检验该组产品时,抽取其中色素百分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代表该组所有产品的检验结果。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标明该组产品数量、每个产品的编号和色素百分含量。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淅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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