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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999年4月13日 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配方
  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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