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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供产品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一、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消毒药剂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现配方
  4、主要有效成份及含量
  5、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有效成份测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以最高抗力微生物为准)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10、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结构图和杀菌原理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杀菌强度(或浓度)测定报告
  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以最高抗力微生物为准)
  6、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
  8、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9、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第二十五条 凡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其它印章无效),并附评审委员签名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年月日),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结构、型号(或剂型)、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3、要求更改其它申报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申请应写明提交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申请应对涉及更改的内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更改产品中文名称时,应写明更改后的产品名全称。更改产品中文说明书时,应提交更改后的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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