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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999年4月13日 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检验。
  第四条 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研制报告
  4、产品配方
  5、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生产条件验收报告
  10.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1、产品说明书样稿
  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配方
  4、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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