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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日)


  国务院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成立,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央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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