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高〔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
为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
《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
(一)
《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
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
《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
《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
《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在贯彻实施《
教育法》的基础上,实施
《高等教育法》,认真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任务,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依法治教,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