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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科研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二、配套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补助支持。
  (四)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五)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六)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七)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八)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组织实施
  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10个国家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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