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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教育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
 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编委、财政厅(局)、计委、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外经贸委(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任务,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现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方案
  (一)242个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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