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其它相关费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的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项目依托部门及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结题总结与成果
第三十一条 重点规划项目结题时,项目依托部门应督促项目专家组提出结题总结报告,并于结题前三个月向科技部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评估工作由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顾问组主持,咨询顾问组成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项目专家组成员或项目承担人员不能作为评估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结题评估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出成果、出人才、攀高峰的基本要求,注重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的业绩。
第三十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成果由项目或课题组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奖励等。
第三十六条 重点规划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