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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计划任务由科技部通过计划任务书下达。计划任务书由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编制,经联合办公室审核、科技部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点规划项目计划;
  2.制定重点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制定和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
  4.组织重点规划项目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计划;
  5.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成员;
  6.组织经费审定工作组,确定项目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7.组织对重点规划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的工作计划;
  8.组建咨询顾问组,对项目计划的执行进行评估和检查;
  9.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结题;
  10.其他需科技部决策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1.提议项目依托部门;商项目依托部门提名项目专家组成员;
  2.召集项目专家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项目专家组对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3.聘任课题组长;
  4.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课题研究方向与内容,确保项目研究计划的完成;
  5.定期检查本项目各课题的工作,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6.接受科技部和项目依托部门的检查,年终向项目依托部门和项目专家组作述职报告;
  7.及时向专家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1.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对首席科学家提名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人选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项目专家组制定项目总体计划、课题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建议或意见;
  4.审核汇总本部门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检查、监督重点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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