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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中长期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2.瞄准科学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探索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性研究;
  3.发挥我国的优势与特色,体现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点,能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2.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注意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其它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努力实现科学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点规划项目要特别注意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与重点项目及有关部门与单位支持的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在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注意发挥重大科学工程、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按照统一计划定期进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采用指南引导、定向申报的形式,分批立项,逐步实施。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在广泛征求科学家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制订并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或重要支持方向)。
  有关部门和科学家(个人或集体)根据指南提出项目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部设立重点基础研究规划工作小组,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中有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建重点规划项目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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