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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9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是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大力组织和开展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的目的是:
  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鼓励优秀的科学家和研究集体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及材料等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并藉以做出高水平的成果,培养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乃至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重点规划项目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工作方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各方面的推荐,选聘对基础研究工作和国家的科学需求有深入了解、能充分反映科技界意见的科学家组成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受科技部的委托,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政策、计划和规划以及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咨询、顾问、监督、评议,以保证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遴选原则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编制重点规划项目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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