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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展的各专项执法检查,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部署实施。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执法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执法检查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全国性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国性执法检查。
  第十条 日常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具体执法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专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实施专案执法检查,应报本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三)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四)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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