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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7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8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3号 1999年6月24日)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全面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占压税款。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中,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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