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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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