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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不填22~44行。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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