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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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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增删、调整本表有关项目,并将调整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与: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10~18行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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